(一)經認定的國家級高企,減按15%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)。
(二)原經濟特區內(思明區、湖里區)在2008年1月1日(含)之后完成登記注冊且新認定的國家級高企,自取得**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,享受企業所得稅“2免3減半”(國發〔2007〕40號)。
(三)國家級高企市、區兩級財政獎勵:《關于進一步優化高新技術企業扶持政策的通知》對國家級高企獎勵對象進一步擴大了范圍,包括新認定、重新認定及外地遷入的國家級高企。具體獎勵標準:
1.對首次認定及重新認定通過的國家級高企給予10萬元獎勵。
2.對于上年度營收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,首次通過國家級高企認定,疊加后給予30萬元獎勵;通過重新認定,疊加后給予20萬元獎勵。
3.對資格有效期內,整體遷入我市且遷入后一年內或遷入后的下一個會計年度營收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國家級高企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市級搬遷獎勵。
各區財政按照不低于1:1進行配套獎勵,區級財政獎勵詳見各區(含火炬高新區)出臺的扶持政策。
(四)認定為國家級高企,可享受納稅增量獎勵、孵化高企獎勵、骨干員工(人才)落戶、承擔重大科技項目補助等優惠政策。
(五)國家級高企申報市科技項目、政府采購招投標、高科技型企業人員投資落戶支持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;享受科技保險補貼及科技局聯合商業銀行開發的純信用“國高貸”等定制化科技金融產品。
(六)自2018年1月1日起,當年具備國家級高企資格的企業,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,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,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(財稅〔2018〕76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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